为加强我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长沙市教育局资助中心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
1、中职学校免学费对象是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对于一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一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两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两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
2、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3、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比例,全省统一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②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
③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④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⑤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⑥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上述第1、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烈士证件;符合第3、5、6条的学生,需提供相关单位的证明;符合第4条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二、资助资金
1、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全省由省财政统筹落实,各级财政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2、全省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400元测算,由中央、省和各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
3、对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免学费补助标准补助给学校。
4、对民办中职学校享受免学费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低于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高出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评审认定
1、免学费对象按学年申请,按学期评定。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月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报《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2),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成立班级、校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三级评审机构,受理学生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评议初审,确定拟免学费学生名单,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当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3、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经过系统审核和实地审核(清点资助对象)后确定的最终受助学生名单,并交由相关学校,由相关学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
1、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制定本校免学费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学校分管领导、资助机构负责人对免学费工作负直接责任。要严格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监管,确保资助政策公开透明,确保资助对象符合条件,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确保国家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对责任不落实的、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对应免不免的、对骗取补助资金的,要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2、学校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公办中职学校要依法依规办学,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民办中职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规范收费行为。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并留存备查。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