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及湖南省关于加强学生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工作主动性,及时发现有心理危机或潜在危机的学生,及时进行干预,预防校园突发危机事件的发生,预防学生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由学工处处长、心理咨询中心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班主任、宿管老师、驻校教官担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我校各系各班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处理做出决策。
第四条 我校学生处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和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心理咨询中心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领导、心理咨询老师等担任。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五条 各班级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班主任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学院全体学生政工人员尤其是班主任应积极协助学生心理咨询工作主管负责人抓好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六条 各班应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心理健康部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只能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我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七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在心理健康普查测评中筛选出来的有心理问题和自杀倾向的学生。
2、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的学生。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学生;
(2)身体出现严重疾病(传染性的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费用很高又难以治愈的疾病等)的学生;
(3)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的学生;
(4)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的学生;
(5)受辱、受惊吓(当众受到羞辱;收到严重惊吓,如看恐怖片情绪失控等)的学生;
(6)与同宿舍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等)的学生;
(7)与老师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老师处理问题显失公平使学生个人重大利益受损;老师对待学生粗暴、学生受到冤枉或羞辱等)的学生;
3、学生压力特别大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高分低录的学生等;
4、性格内向且经济严重贫困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且交不起学费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且缺乏社会支持系统的学生等;
5、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6、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问题的新生;
7、就业困难导致心理问题的毕业生;
第九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讨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诉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趣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一条 学校各班级也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通过学生会、心理健康协会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院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二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至少一周向班主任汇报一次,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班主任汇报。
2、班主任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心理咨询中心负责人应每周至少一次专门向班主任了解本系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
3、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相关班级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五条 建立支持系统。学院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班主任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团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亲人来校陪伴同学。
第十六条 建立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或到长沙市医院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可辅以药物治疗。对症状表现较严重者必须在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至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等专业精神医院治疗。
第十七条 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校可以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
第十八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成都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班主任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是了解该生的心理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学校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成都较高但能在学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校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工处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院应立即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学院应指派学生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十九条 建立救助系统。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校领导。校领导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现场援救。特殊情况下,学校可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生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班主任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校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谈心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态的恶化。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
2、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系及班级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资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学院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所在班级亦应将其详细资料报学院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备案。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专家组鉴定,或到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5、“五早”机制:即在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五个早”:早发现、早研判、早预防、早报告、早控制。
6、“五个一”工作机制:即在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五个一”:一名患者、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班级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来说,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班级或个人责任。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人员协助而不服从协调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相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学院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成员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班级应针对本班级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本、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班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班级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二十六条 各班级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电话记录、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