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守则
1.热爱心理咨询工作,坚定为社会做奉献的信念,刻苦钻研专业知识,不断增强技能,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求助者简历平等友好的咨询关系。
2.工作态度热情、真诚、富于同情心、乐于助人。上岗时精神状态良好,精力充沛。
3.工作认真负责,准时上岗,做好心理咨询记录和交接班工作,定期进行案例讨论和工作总结。
4.心理咨询工作只在心理咨询室进行。不在心理咨询室办理私事,不将咨询室内的设备、资料挪作私用。
5.对来访者提出的超越咨询师只能范围的要求不予提供具体的帮助,如人际关系、找工作、婚姻等。
(二)职业道德
1.心理咨询师不得因求助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求助者。
2.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起来之前,必须让求助者了解心理咨询的工作性质、特点、这样工作可能出现的局限性以及求助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3.心理咨询师在对求助者进行工作时,应与求助者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采用某种疗法)应与求助者达成书面协议。
4.心理咨询师与求助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戚、朋友、同事建立咨询关系),更不得利用求助者对心理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尤其不得对异性有非礼的言行。
5.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于对某个求助者进行工作时(如自身有情感冲突和情绪问题时),就应对求助者做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求助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师或医师。
6.心理咨询师应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措施如下:
(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求助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2)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必要时要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的范围之内。
(3)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部门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列。
(4)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求助者的相关信息。
(5)心理咨询师对于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开具的诊断等,应制定适当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负有保密的义务。